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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
          •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并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具體劃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應條款。

          •        貿易融資擔保是銀行在為企業提供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項下資金融通時所需要的擔保。


                   貿易融資業務是指服務于國際及國內經濟貿易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包括信用證(含國際及國內信用證)、托收、匯款、保理等業務項下的授信及融資(包括由此派生的遠期結售匯項下授信)業務和本外幣非融資類保函項下的授信。其中,信用證、托收、匯款項下授信及融資業務包括打包貸款、出口押匯、出口貼現、福費廷、風險參與、進口授信開證、進口押匯、提貨單授信開立國內信用證及國內信用證議付等,貿易融資(包括貨物貿易融資和服務貿易融資),又稱應收,應付款融資,按交易空間又分為出口貿易融資;進口貿易融資;國內貿易融資,三大類。

          • 擔保在民法上指以確保債務或其他經濟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或清償為目的的保證行為,它是債務人提供履行債務的特殊保證,是保證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手段。

                    擔保的概念和種類

                    項目融資擔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資產向貸款或租賃機構做出的償還保證。

                    具體分為物權擔保和信用擔保。

                    擔保在項目中的主要作用

                    項目擔保在項目融資中有兩個作用:

                    第一,采用擔保形式,項目的投資者可以避免承擔全部的和直接的項目債務責任,項目投資者的責任被限制在有限的項目發展階段之內或者有限的金額之內。

                    第二,采用擔保形式,項目投資者可以將一定的項目風險轉移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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